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浅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殷元红[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
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预告登记;对抗效力;学理意义;实践意义前言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见长,能够帮助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免受“二重买卖”这样的中间处分行为的损害
它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为奥地利民法和德国民法率先继受,后又为瑞士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继采纳
1[1]可以预见,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也会吸收、借鉴这一制度
近年来先后完成的几部物权法草案,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5—37条)、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1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9—20条)等,均对预告登记有所规定
相比较而言,一些地方立法的态度则更为明确,已将预告登记付诸实践,如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于第五章(第49—60条)专章规定预告登记,内容涉及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变动等,规定至为详尽
毫无疑问,这完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使然
毫无疑问,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重大的学理意义与实践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为了论述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特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尚未成就时,为保全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