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