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内容摘要: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各国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异,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学界也一直存有较大争论
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角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同时注意对不动产原权利人的保护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交易安全登记信赖公信力[案情]1987年11月9日,A公司与某村合作社签订《合建楼房协议书》,约定:合作社以其约2
16亩自留地作建房用地,A公司出资建设,双方合作建房
工程建成后,合作社使用该房产的二层,A公司使用该房产的一层
嗣后,A公司取得该房产一、二层的权属证书
2000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00万,并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房产的一、二层抵押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
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3年12月A公司因欠银行借款无力归还,将该房产的一、二层交付给银行作为抵债物,并已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1月,合作社得知该房产一、二层均已由A公司抵债给银行,并已登记于银行名下
遂以市房管局为被告、A公司与银行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向银行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并重新确认上述房产的二层为其所有
经审查,该房产二层确应为合作社所有,市房管局审查不严,初始登记时将二层房产错误登记为A公司所有
本案银行同意A公司借款、抵押并抵债,均是基于A公司对上述房地产的权属已登记于房产部门取得权属证书,有实现债权的担保,减抵了贷款的风险
后经双方协议抵债,并通过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地产权属登记于银行名下,若撤销该房产登记,则必然使银行面临丧失房地产权,需另向A公司追偿借款的局面
而A公司正是因为无力还款,才以房产抵债,那在这个时候,其往往已不可能有还款能力,银行将失去收回贷款的可能,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如法院不判决撤销登记,则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