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审理”方式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都是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理论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促成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推动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而且促使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
推进法治和完善机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护社会运行发展的基本秩序
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不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调处主阵地的人民法院能否肩负起这项重任,能否在最后一道防线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决定于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伴随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技能提高,加之诉权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必然大量涌入法院,这势必增加法院审理成本,冲击现有的审判机制
要扭转这一困境,根据历史经验,只宜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建立健全纠纷速裁速断制度,二是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审理机制
上述两种方法在实际中是可以并用的,但前提是司法资源相对宽裕,如果国家现有司法资源不足以建立一种新机制,那么只能就当前的审理机制进行适应性调整
就行政审判而言,情况更是如此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历史短暂,审理机制中存在着诸多不足,短短的二十年也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进而创设一种新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立足现有的审判机制,通过适当借鉴,探索出适应实际需要的审理方式
“圆桌审理”的内涵与特质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与正规法庭两造对抗、法官居中听审模式不同,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简化和随和的方式对行政争议予以处理
具体而言,乃是法官不穿法袍、不用法槌、走下法台,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坐在圆形或椭圆形的平台前,由审判长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