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培训资料一、征收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模式残疾人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按年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
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程序(一)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将应缴纳数额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五)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关于2009年度保障金征收的有关事项(一)征收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至今仍未按规定申报审核2009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的,或至今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时间为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