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636-2011/0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2012-1-1发布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发布机构标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从事生产(包括分装、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范围见本指南“审批对象”,下同)的卫生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0641)
三、办理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上海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包括新办、延续、变更、补证和注销
(三)法律效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包括分装、加工)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上海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
(四)审批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包括:1
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除外);2
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3
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4
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
本指南所指“涉水产品”均为以上规定的涉水产品
五、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和申请材料(一)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1
审核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上海市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涉水产品申请卫生许可新办或延续前、或涉水产品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本市的,申请变更卫生许可前完成;2)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包括:a
厂址选择、厂区规划厂址所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