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深圳商报(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和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交易提供信息、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促成房地产交易为目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有偿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从事开发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业协会)是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