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03〕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07〕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第1页共3页成员
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