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山东石油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预防和避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和销售事业部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工程施工项目资质审查、开工前准备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明确系统内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
适用于系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5万元、油库1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其它施工项目和加油站不足5万元、油库不足10万元的施工项目参照执行,施工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空、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同时落实各级监督检查、现场监管、安全教育等条款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省公司安全储运处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每个阶段项目负责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和审查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职能部门和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任何工程项目无《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不得开工
《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的内容见附件
库、站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员对无《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
第七条省公司(发展基建处、物采中心、物流中心、零管第1页共6页中心、信息系统管理部、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招标确定的施工的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由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