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年8月30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前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职务名称(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第1页共3页成
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二)
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省属医院以下的各级医院(所、站)的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