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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办学设立、变更的审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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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办学设立、变更的审批许可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安阳市教育局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审批服务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3个月内完成)审批服务科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批服务科审查(3个月内完成)不申请听证决定安阳市教育局作出决定(3个月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审批服务科结案(立卷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2民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许可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审批服务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30日内完成)审批服务科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民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由审批服务科审查(30日内完成)不申请听证决定安阳市教育局作出决定(30日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审批服务科结案(立卷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提交材料初审、受理(15个工作日)有关科室、行政部门联审(15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10个工作日)提出考察证论意见(10个工作日)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符合《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相关规定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5.筹建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10个工作日)未通过初审上报市政府决定(10个工作日)上报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备案(5个工作日)办理学校领取审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公示、监督(7-10个工作日)安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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