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印发《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61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7月7日经厅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原《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计发[1993]第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专用公路和XX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XX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XX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受XX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第1页共10页的划分,具体负责其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导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
市级质监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级质监机构指导
有条件的县级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