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