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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何峰摘要: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颇具中国特色
虽然两审终审制似乎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也存在不少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三审终审制度,从中吸取精华,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其所应有的品质决定了每一次的审判都应当是向绝对公平和公正的进一步接近
而先进的审级制度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能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到最充分的保障
具体来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组织体系的层次设置,一方面指一件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方告终结
[1]我国法院组织体系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由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数量大的国情决定的
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笔者发现存在不少缺陷,以下就这方面的问题作出阐述
一、外国审级制度之现状各国依其历史传统和现有国情设定了不同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然而,综观各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恐怕只有我们国家,其他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并且,即使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但各国的审级制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以下笔者对此作简要的分析与比较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反映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的审理
而第二审法院的控诉审以第一审为基础,在控诉审可以提出一审中未提出过的新的诉讼材料,采取的是续审主义
日本民诉法第296条规定:“口头辩论仅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限度内进行
当事人应陈述一审口头辩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