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交通部海事局文件海监察〔2010〕154号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现将《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海事处分办法通知抄送
杨利民组长,徐祖远副部长,局领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纪委,局机关各处、室、部,环办,审核中心,海事中心,环保中心
校对:方显辉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海事管理纪律,规范海事工作人员行为,促进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海事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海事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对违法违纪海事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必要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条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第1页共11页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海事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开除
第七条海事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或者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八条海事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海事工作人员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