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1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3术语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4职责4.1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第1页,共4页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4.2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5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5.1产假时间:类别假期公休假法定假产假3个月以内流产25天包括包括3—7个月流产50天正常生育(含7个月以上早产和自然流产)(包括侧切)90天助产假(包括头吸、产钳、臀牵引、侧切)97天难产假(剖宫产)10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产假15天备注:属于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为本院职工的,可以享受5-7天的护理假。5.2妊娠假时间:5.2.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前检查,确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5.2.2妊娠七个月后,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医院批准可请妊娠假休息。5.2.3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享受检查所需花费时间的假期,待遇作公假处理。5.3哺乳假时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院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双生不超过一年。哺乳假期不能留待哺乳期后使用。5.4授乳期时间: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5.5其他5.5.1对婚外孕施人工流产术后及一年内第二次流产术后的,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5.5.2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第3页共4页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页6生育假请假流程:6.1产假:个人凭产科出院证→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备案6.2妊娠假:个人凭产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书(须经产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备案6.3哺乳假: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6.4中层干部请生育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7生育假待遇7.1工资待遇假期类别职工类别基本(月)工资卫生津贴考勤奖其他津补贴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全额发放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