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〇1第2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对发票的印制、调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代开等环节的管理
前款所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的所有普通发票
第3页共36页第2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6页第三条发票的内部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实行定部门、定人员专项管理,并按其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受上一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风险教育、廉政教育,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