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新农合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筹资标准及基金划分第二条新农合筹资标准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124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136元,农牧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40元,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00元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级120元、州(地、市)级不低于8元、县(区、市)级不低于8元的标准分级承担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并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度相应分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
人均225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
人均55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4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门诊统筹人均15元,用于22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第1页共9页(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
人均15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常规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
人均5元,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5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章补偿范围及方式第四条符合XX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XX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