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信,调解方案调解方案甲方(发包人):安徽莱伊得光电标饰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法院第一次调解:①、2013年11月16日中院(法院)王军庭长调解要我司复工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我司同意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予支付乙方工程款由园区和中院共同监管)。②、2012年8月22日与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和1X、2X、3X、4X、5X厂房承包给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由于乙方对我司持有疑虑,因此王军庭长当庭调解现未完工的1X、2X、3X、4X、5X厂房按原合同继续执行,未动工的办公楼、宿舍楼终止乙方的承包承建。二、后续工程完工:①、1X—5X楼厂房、厂区道路、厂区雨污水管道、消防管网、围墙、厂区门房、化粪池。②、工期:2X、3X、4X70天完工(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乙方延迟完工每天按照合同总额1%赔偿甲方的损失)。1X、5X90天完工(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乙方延迟完工每天按照合同总额1%赔偿甲方的损失)。三、余下工程款支付余下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2013年2月9日前已付430万,欠我公司电费尽10万和500万由原合同约定的竣工前所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结算执行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九项竣工验收与结算。四、保证金返还1X—5X厂房主体封顶返还100万,1X—5X厂房完工后返还50万,即竣工验收前。五、法院第二次调解:2013年11月26日中院(法院)王军庭长调解要我司复工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乙方又提出要求我司承担260第1页共2页万元的停工损失,乙方的无理和无依据的苛刻要求我司难以接受,乙方单方停工达8个月之久,给我司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作为我司是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了尽快减少损失,迫于无耐我司可适当给予50万元乙方复工前的力所能急的帮助。我司与合肥京东方、郑州富士康二公司初步约定与2014年节后来我司验厂洽谈合作意向,我司年底入驻新厂区。六、如不同意以上条件,可执行施工合同中第十一项47条、补充条款中的第十条约定执行。并向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法院提出强行清场。安徽莱伊得光电标饰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