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