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
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