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与政策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
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
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