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其他)本表适用于除石油化工、氯碱、合成氨、硫酸、油漆涂料、氯酸盐、金属粉末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1区域位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1
1区域位置与总图布置1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1
2光气装置应设在化工园区内,距离城市边界、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业保护区、军事管理区等防护距离不小于2km;距离港口、码头、车站、主要江河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的防护距离不小于1k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1
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4
4液氨储罐与居住区、明火、公路、铁路、架空电力线、相邻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4
5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化工企业不得设立在以下场所:①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