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一、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仪器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六、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者严重的不良反应及药害事件,应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56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程序1、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原则是“可疑即报”
2、各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后,由当班医护人员通知药剂科临床药师,临床药师接到电话后2小时内到临床了解情况,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若遇输液反应或危及生命的药品不良反应,当患者家属提出疑义时,由临床医务人员和病人同负责将药品封存后保存第1页共5页于冰箱内,如患者及其家属对所用药品提出要检验,24小时内由医务科会同患者进行检验或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小组将所收集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