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惩戒制度实施细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业失信企业评定和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增强社会共同治理能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食品药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开展信用评定及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工作。第四条认定企业失信行为依据的企业信用信息,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企业信用记录为准,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组成。第五条**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录入、更新本单位受理许可事项的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本单位只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二)市局应急管理处负责录入市局受理许可项目的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更新的审核通过(三)市局各有关处室负责录入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第1页共8页(一)食品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的录入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记录和失信评价。第七条禁止申请许可、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资格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自动取消资格限制和失信评价。第八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被收集、整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失信等级分为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扣分累积为0分至5分(含),为一般失信;扣分累积为5分至9分(含),为较重失信;扣分累积为9分至12分(含),为严重失信。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不再进行扣分累积。第九条,同一主体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不足10万元的;2.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不足30万元的;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3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第2页共8页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5分: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1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5分: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1.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2.主体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3.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4.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