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惩戒制度实施细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业失信企业评定和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增强社会共同治理能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食品药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开展信用评定及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工作
第四条认定企业失信行为依据的企业信用信息,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企业信用记录为准,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组成
第五条**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录入、更新本单位受理许可事项的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本单位只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二)市局应急管理处负责录入市局受理许可项目的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更新的审核通过(三)市局各有关处室负责录入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第1页共8页(一)食品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的录入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