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会制度XX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社险函[2006]89号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促进基金内涵式增长的重要任务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宣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
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第1页共2页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l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