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1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