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6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州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和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助为辅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第1页共6页险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第六条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个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财政上解县市中央补助20元,乌昌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