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试运转批复程序及提供资料范文合集关于XX市地方煤矿进一步规范联合试运转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特区、煤炭局:一、矿井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XX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XX]2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XX年煤炭工作的意见》(市府发[20XX]9号)以及XX市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安委通字[20XX]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地方煤矿工作实际,对全市新建、技改、整合煤矿建设项目申请联合试运转提出以下要求:一、矿井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的前提条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验收前,完成以下工作后必须申请联合试运转: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设完工;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配齐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1签订救护协议
二、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程序1、国有及国有控股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2、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名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3、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所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民营设计生第1页共3页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煤矿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