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组织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组织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50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组织第1页共4页分析部门负责人罚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200元,对有关单位加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