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引言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1)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
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
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受法律限制较多
(2)属性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非常单一
监护权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律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