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8页“试用期”质疑——我国现行试用期制度之批判陈海挑石顺光2012-08-2519:33:57来源:《私法研究》(京)2011年第11卷期第152~178页【作者简介】陈海挑,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石顺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一、引言坦率地讲,对我国试用期制度展开质疑与批判的,笔者并非“第一人”
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行之初,即已有人对其第21条①的设置提出了批评之声
②随之而来的回应,不是有关部门的有效弥补,而是用人单位玩起的“花样繁多”的“猫腻”,③如试用期没完没了、转正一拖再拖、设置层层“地雷区”、实行“零工资”等,可谓屡见不鲜
很快,试用期就成了众人心目中的“剥削期”、“白干期”
2007年,为各界所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出台
该法不仅对《劳动法》中的试用期条款进行了“细致化的变通”,还实现了包括其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70条等在内的规范条款的“系统性整合”,从而也就形成了我国现行的试用期制度
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等
④第2页共48页第1页共4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8页作为我国现行的试用期制度,其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时至今日已是三年有余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这些规定以及面对实务时所呈现出来的一些新的问题,总体说来可谓评议之声“褒贬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