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意见,请参考
一、财产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
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立法上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上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增加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产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时,叫做比附援引,执行文书引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称谓“参照……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或根据
三、财产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一)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执行的要件只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