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证人制度的完善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各种制度的设置,其最大目标都是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样,证人制度的设置也不能脱离这个大目标
我国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安家落户
它既是对传统审问式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是对传统的审判观念的突破,实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中,控、辩、审三方职责明晰,法官居中裁判,不直接调查证据而是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控方和辩方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对其提出的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其焦点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因此,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在新的控辩式审判方式中极其重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重要证据,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及对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证人证言,它在证据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证人的意志力不同,易于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所以,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同时,证人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感知者,证人证言又具有对案件事实客观反映的确定性,及于此,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其证明力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在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中,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是现代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
如何保证让证人提供可靠的证言
如何对虚假的证言进行判断
如何让法官采用可信的证言,实现证言的证明力
这些问题无疑要靠完善的证人制度来解决
所以,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人制度已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必须
二、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证人资格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该条对证人的规定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典中唯一的一条规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