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法律完善第1章引言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作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是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这项诉讼权利都有相应的规定,都赋予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此项制度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时,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了前面股东的书面请求之后并不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的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就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起的诉讼,它是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时而产生的一种救济诉讼措施,其目的是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其无奈性和补充性
第2章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及界定2
1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性与代位诉讼性,必须是由股东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须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之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的权利和利益
这四方面是界定股东代表诉讼不可或缺的,构成了这种特别的诉讼制度显著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性与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