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认同感的调查研究民二庭高玲民商事纠纷并非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但都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
从法院审结方式上看,有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调解和其他(如终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等)
裁定准予撤诉与调解结案很少有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缺乏认同感,道理显而易见,这两种结案方式均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处分的结果
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在法院审判中所占比例较小,相关争议通常也较少
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法官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的裁决,一个裁判是否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关系到司法平息个案纷争目的的实现,更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我院近三年来判决、裁定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调查研究切入点,分析不认同的表象、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不认同的理由和导致不认同的实质原因所反映出的当前民商事裁判中的共性问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具有润滑作用的良好对策
希冀以此,有效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减少其质疑与非议,实现司法行为的最终社会价值
一、我院近三年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认同的表象数据分析关于认同感的调查研究,实质还是针对当事人不认同问题的调研,因为认同了裁判结果,基本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满意或是基本接受,其研究的结果对司法实践指导意义不是很大
因此,不认同是本调研重点研究的对象
不认同是一个心理问题,又是一个个案问题,必须从客观事实的表象出发去研究它
笔者认为,上诉、申诉和信访是最为集中反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的三条途径
为了更加客观地说明问题,笔者在选取数据中注意了以下两点:一是同一案件在上诉、申诉和信访中重复出现的,只做一次统计;二是信访案件只统计针对当年裁判案件的信访,重复访只做一次统计
以下为我院2006年至2008年6月民商事裁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