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第一部分证人证言的本质——信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得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
在经济学看来,证人证言的本质就是信息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主观见之于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发生的事实在证人头脑中留下的信息,然后该信息又通过证人陈述向外输出
就证人作证来说,证人就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实质上就是把案件发生后物质世界对自己意识的映像进行信息输出的一个过程
证言的稀缺性——作为资源的信息证言的“稀缺性”首先是指作为信息的证言相对于追求事实真相的主体的欲望来说是稀缺的
其次,证言的稀缺性还表现在拥有信息的主体(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有限性
再次,由于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该种信息最后能否输出,实难定论,因为证人不作证,证人所知事实可能转化不成法律事实
最后,由于证人证言不像物证一样具有稳定性,而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证据形式,所蕴涵的信息质量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在量上表现为对案件事实记忆的衰退与模糊,在质上表现证言内容的自然和人为的变迁
(三)证言搜寻的有限理性正确的裁判建立在对事实的正确认定之上
信息越缺乏,诉讼证明越不确定,信息越充分诉讼证明越具有确定性
但实际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经济学看来,诉讼证明就是一个信息搜寻过程
由于信息的稀缺性,在有限的条件下获得所有的信息是不现实的
所谓的有限条件包括:(1)现有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承担从“一无所知”到“无所不知”的全部成本;(2)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的信息搜寻是一个逆向的过程,既有的信息只会耗散而不会增加;(3)法律允许的搜寻时间是有限的,诉讼程序的各种时限规定不允许进行无止境的搜寻;(4)信息搜寻主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任何人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掌握所有的信息
既然搜寻全部信息的成本是昂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