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8关键词:多数人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内容提要:我国民法通则将多数人之债区分为按份之债,影响所及,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只承认这两种多数人之债,并在实际上导致执法机关将一些本来不属于连带债权的关系当作连带债权处理
《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使这一错误进一步发展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
一、问题的提出最近,笔者遇到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某县规划在闹市区修建商业城,居民赵某在搬迁安置范围之列
赵某有夫妻共有房屋四大间,夫早亡,有子女四人,房屋由儿子刘某居住,赵按自己意愿在四个子女家生活
拆迁安置指挥部将30余万元拆迁安置费交付给刘某,并向刘某说明其母和三个姐妹的费用包括在内
由于刘某将大部分安置费用于清偿了自己的债务,赵某和其三个女儿将刘某告上法庭
案例二,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由车方赔偿死者亲属各种费用4万元
死者配偶将4万元领取后远走他乡,致使死者的老母和年幼的子女的赔偿请求权无法实现
以上二个案例,法院均按连带债权认定债务人的履行有效
第一个案例判决由刘某向其母和三个姐妹给付她们的应得份额;第二个案例判决死者的配偶向死者的母亲和子女给付他们的应得份额
但是,这样的判决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原告的利益仍然无法实现
而导致原告利益损害的原因,不仅有被告的诈害行为,而且有指挥部和事故处理机关的过错,即指挥部明知拆迁安置费属于刘某和他的母亲、姐妹,却在没有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全部拆迁安置费交付给刘某一人;事故处理机关明知有几个受害人,却在无其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全部赔偿费交付给死者的配偶一人
按照多数人之债的原理,指挥部和事故处理机关的给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