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摘要]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构造我国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核心是合法、合理、科学地抑制大股东的作用与影响
我国公司法应采用表决权回避制,完善独立董事卸任方面有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表决权回避制独立性之于独立董事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全球化时代的经济竞争,将集中表现为企业的竞争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质量及其资本市场的质量,将高度依赖于企业的治理机制
单个公司的治理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董事会的独立程度
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则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支柱
”[1]某种意义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董事会的独立程度,或者说董事会的独立性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基于我国特殊的公司制度建设背景,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一种更为稀缺而脆弱的资源,因而在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制度价值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性的关键性环节
尽管独立性本身会受到独立董事的数量、工作时间与努力程度、薪酬与持股数量、职业责任的改变、服务期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大小,关键不在于是否领酬与持股,而在于谁在聘用他们,是谁决定他们的报酬,这将决定着他们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
”[2]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就必须在如何构建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上下功夫
早有学者观察到,在我国早期试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部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很大问题,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多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股东会推荐,并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操纵下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接纳
[3]换言之,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并无二致,难免其行权时不代表大股东的意志,这与独立董事肩负的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