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考核发证机关可依法委托市(地)级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本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