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套讲座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套讲座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套讲座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套讲座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套讲座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套讲座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套讲座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套讲座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套讲座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套讲座份资料辽宁省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确保寿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各寿险分公司寿险产品(重点是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两个渠道销售的寿险新型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辽宁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下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回访的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第三条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针对新契约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建立离司业务员保单的客户回访、保全项目回访、续期停效件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性及服务性回访制度
第四条回访对象:购买各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重点是新型产品)的投保人本人
客户(仅指投保人)与业务员为同一人的自保件应进行回访
第五条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
(一)电话回访:由公司负责回访工作的人员通过专用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录音);(二)上门回访:对于未能完成电话回访的客户,公司应派专门人员(非销售人员本人,但可由销售人员陪同)进行上门回访,并对回访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客户应在回访记录单上签字认定;(三)信函回访:对于电话联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