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