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现制定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办法如下: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一)补贴行为及对象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我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
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购买1
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办法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
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在2009年3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或换购的补贴类汽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
在2009年2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的补贴类摩托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产品确定—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补贴类产品目录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