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