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教育局文件张教〔2010〕70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教卫文体办(综合办),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现将《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一、《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二、《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〇〇拟稿人:朱瑞春核稿人:李宏平签发人:王松石附件一: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业化师资队伍,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及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透明、规范地进行考核。2.坚持师德考核与实绩考核并重,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次。二、考核内容与考核等次1.师德考核内容: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对教师的师德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师德考核优秀人数严格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上一学年获得行风建设示范学校、先进学校的,优秀名额可分别增加至40%、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5)违规乱收费或接受学生家长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收费补课,产生恶劣影响的;(7)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8)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9)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三、考核对象与考核组织1.师德考核的对象是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学校中所有被聘为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2.以校(园)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单位班子成员、教代会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为7~9人。四、考核时间与考核程序1.师德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学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考核。2.学校依据《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学校的相应考核标准,经教代会通过后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师德考核标准》,被考核教师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上交单位考核领导小组。3.被考核教师在教职工大会或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作师德述职报告。4.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打分并确定考核等次。5.考核领导小组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教师无异议后签字确认。6.被考核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反馈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被考核教师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市教育局人事监察科提请复核。7.校(园)党、政一把手的师德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8.各镇、各直属单位师德考核结果每学年末报市教育局人事监察科。五、考核结果的运用1.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个人档案。2.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3.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