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班子和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第1页共9页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