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1页共3页(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