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标准化战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标准化战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标准化战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1号)和《湖南省标准化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湘政办发[20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战略项目,是指全省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开展的并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申请补助经费的标准化项目,主要包括标准化研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示范和试点、其它标准化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质监局对全省标准化战略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全省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承担标准化战略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立项原则
申请立项的标准化战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利于科研成果通过标准化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二)、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三)、有利于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四)、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构建“两型”社会;(五)、有利于解决我省产品标准水平低、品牌少的问题,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打造品牌湖南
第六条立项程序
立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和下达计划三个程序
(一)、项目申报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和省质监局直属事业单位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质监局;其它有关单位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市州质监局,由市州质监局汇总后再报省质监局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