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办发〔2010〕11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