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林文琴(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伴随着本届两会中吕忠梅先生提出“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1]环境法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地方陆续开始设立环境法庭,但是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设立环境法庭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呢
笔者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内容,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环境法庭司法独立原告资格继贵阳市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后,今年5月6日,受太湖蓝藻事件催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内五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此后有关环境保护审判庭设立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现诸报端,面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中国,环境保护审判庭除了被认为能较好应对环境案件的特点,被赋予了解决环境案件纠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别的期望
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其能否满足学者和公众对它的期望
设立后的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程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接踵而来
本文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实现司法公正
一、设置环境法庭的可行性分析(一)设置环境法庭的法律依据分析有学者认为,由于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要求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目前仅靠环保部门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存在许多弊端,不能更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阻碍了法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因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外